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给袋式自动包装机的参照标准

http://www.youngsunbz.cn   发布时间:2009-11-19 13:09:24

本标准规定了给袋式自动包装机(以下简称“包装机”)的术语和定义、型号、型式与基本参数、技术要求、试验方法、检验规则及标志、包装、运输和贮存等要求。

 适用范围:

本标准适用于给袋式自动包装机,广泛应用于食品、化工、农产品等行业的包装。 技术要求:

2.1 包装机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,并按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及技术文件制造。

2.2 包装机运转应平稳,运动零部件动作应灵敏、协调、准确,无卡阻和异常声响。

2.3 包装机的电路控制系统应安全可靠、动作准确,各电器接头应联接牢固并加以编号;操作按钮应灵活,并有急停按钮;指示灯显示应正常,应符合GB 5226.1的要求。

2.4 包装机气路的连接应密封,无渗油和漏气现象。

2.5 包装物为粉体时,应具备除尘装置;开袋系统应保证不开袋时不落料;封口系统应保证空袋不封口。

2.6 取袋率应不小于99%。

2.7 开袋率应不小于99%。

2.8 损袋率应不大于1.5‰。

2.9 包装袋内装物的净含量偏差应符合表1的规定,平均偏差应不小于零。

2.10 包装袋封口后应平整,网纹清晰、无皱褶、灼化和压穿现象。

2.11 包装袋经静压和跌落试验,封口处应完好无损。

2.12 包装件合格率应不小于97%。

2.13 包装机的噪声应不大于75dB(A)。

2.14 包装机的绝缘电阻应不小于1MΩ。

2.15 包装机应有可靠的接地装置,并有明显的接地标志,接地电阻应符合GB 5226.1中19.2的要求。

2.16 电气设备的所有电路导线和保护接地电路之间应经受至少1s时间的耐压试验。

2.17 内装物为食品、医药时,包装机与被包装物及包装材料相接触的材料,必须符合国家对食品、医药生产设备的有关规定。

2.17.1 料斗、导料管、除尘装置等与物料接触的内壁要光洁、平整、无死角。焊缝处应打磨抛光,无存料缝隙。充填装置不应对物料产生污染。

2.18 安全防护

a)包装机的安全防护应符合JB 7233的规定;

b)包装机上应有清晰醒目的操纵、润滑、防烫等安全警示标志。安全标志应符合GB 2894 和GB 16179的规定。